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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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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37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認可技術委員會”成員:

(一)澳門大學代表譚耀國;

(二)澳門科技大學代表韓子天;

(三)澳門理工學院代表黎錦榮;

(四)行政暨公職局代表杜志文;

(五)法務局代表盧瑞祥;

(六)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代表黃維洪;

(七)韋輝樑;

(八)徐德明。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7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5

刊登日期:

2005.11.23

版數:

8128-8129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民航局 -
  • 第37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經二月六日第9/95/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民航局章程》第八條A及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民航局行政委員會的組成成員修改如下:

    主席:由民航局局長當然兼任;當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擔任主席。

    正選委員:陳穎雄工程師,

    財政局代表 Rui Pedro Carvalho Peres do Amaral 學士。

    候補委員:何曼秀學士,

    Maria Cristina Freitas Gomes da Silva學士,

    財政局代表劉玉葉學士。

    二、財政局代表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80%。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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