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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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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38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姚汝祥全職擔任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秘書長職務的委任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8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5

刊登日期:

2005.11.30

版數:

8281-828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7/2001號法律 -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民政總署 -
  • 第38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梁官漢,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何玉棠;
    (三)何錦培;
    (四)周亦強;
    (五)林淑源;
    (六)冼志耀;
    (七)António José de Freitas(飛安達);
    (八)凌世豪;
    (九)唐堅謀;
    (十)馬有恆;
    (十一)健英陳;
    (十二)梁少佳;
    (十三)梁少培;
    (十四)梁慶球;
    (十五)梁蔭沖;
    (十六)陳潔瑛;
    (十七)黃樹森;
    (十八)溫泉;
    (十九)劉永誠;
    (二十)潘志明;
    (二十一)鍾國榮;
    (二十二)顏延齡。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8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5

    刊登日期:

    2005.11.30

    版數:

    828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第38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中華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有關提供中華廣場大廈管理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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