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auLITES 主頁 | 資料庫 | WorldLII | 搜尋 | 意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你在這裏:  MacauLITES >> 資料庫 >>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第38/94/M號法令

搜尋資料庫 | 搜尋文件標題 | Noteup | 說明

第38/94/M號法令

第38/94/M號法令

七月十八日

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在構思澳門教育制度之指導性框架時,規定了課程組織之制訂應考慮各教育程度及教學之一般目標,以及不影響私立教育機構在行政與教學自主範圍內之本身權限;

現需以靈活及開放形式制定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及小學教育之課程發展之指導方針;

基於此;

經聽取教育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為充實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第五十三條e項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及適用範圍)

一、本法規訂定由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以下稱為《澳門教育制度法律》——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所規定各教育程度之課程組織之指導性框架。

二、本法規適用於遵從澳門教育制度中之原則及宗旨,且按其規定組成之教育機構。

第二條

(學年)

形式上,學年指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期間,且在該期間內實際進行教學活動之時間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

第三條

(課程計劃)

一、核准分別載於本法規附表I、附表II及附表III之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及小學教育之課程計劃。

二、各教育程度所採用之課程設計,已符合《澳門教育制度法律》第五十條之規定。

第四條

(幼兒教育)

一、應逐步確保所有幼兒獲得官立或私立教育機構之幼兒教育,以促進幼兒積極投入家庭、學校及社會之生活。

二、幼兒教育課程計劃包括發展學童體格、運動,以及社會情感及認知領域之活動,該等活動以整體性之形式推行及作為家庭教育之補充。

三、依《澳門教育制度法律》第五條規定之目標而發展之教育活動,應考慮每一學童之特點,尤其是在體格、社會情感、認知發展方面,以及考慮學童所處之社會文化背景。

四、教育活動亦應確保逐步掌握口語及非口語之表達與交流方式,以及掌握基本能力之學習,兩者均為小學教育預備班學習之順利進行所必不可少。

第五條

(小學教育預備班)

一、小學教育預備班之教育活動旨在實現《澳門教育制度法律》第七條所訂定之一般目標。

二、小學教育預備班課程計劃係幼兒教育之延續,使學生獲得基本知識及發展其能力,為升讀小學教育作準備。

三、教育機構得按其可動用資源,在小學教育預備班開始以遊戲方式教授第二語言,但以不影響發展其所用教學語言之交流能力為限。

第六條

(小學教育)

一、小學教育之教育活動旨在實現《澳門教育制度法律》第八條所訂定之一般目標。

二、小學教育課程計劃包括單科目或多科目組別,以及強制性參與之輔助課程活動,旨在促進學生之全面培訓及個人目標之實現,從而促進社會之進步及發展。

三、教學內容應選擇可確保學童獲得及掌握對認知、社會情感及運動方面之全面發展所必需之知識、價值觀及態度,同時應誘發學童之求知慾及自我發展之興趣。

四、教員應負責創造積極、有意義、綜合性及社會性之教學環境,以推動學生、其他教員、家庭及群體之參與。

五、教育機構得在小學教育開始或繼續教授第二語言,而至第五年級及第六年級時,第二語言之教學應更規範及更具系統,且在不具強制性之前提下,應以本地區之兩種官方語言為優先。

第七條

(教學大綱)

一、教學大綱係對教學過程作出指導之工具,用以制定教學目標及實質內容,使教育機構本身之教學計劃得以實施。

二、教學內容及教學方法之選擇應符合學生之教育心理發展狀況及有關教學階段之目標,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及激發其作為理性、道德及社會主體之自主性。

三、教育暨青年司(葡文縮寫為DSEJ)設立一小組,負責為本法規所指之各教育程度制定不同科目組別及科目之大綱,但不影響私立教育機構制定本身之大綱。

第八條

(輔助課程之活動)

一、輔助課程活動指多科目或跨科目間之活動,旨在補足教育機構本身之教學計劃。

二、輔助課程活動之整體大綱主要包括與自然環境、藝術、體育、運動、技術、衛生、互助及自願等有關方面之教育,旨在豐富學生之文化、公民及科學知識以及使其融入社會。

三、輔助課程活動均載於教育機構年度活動計劃內,且由該機構教學機關負責作出評價,尤其是評價課程活動與教材、與學生已具有之能力或將獲得之能力之關係。

四、教育機構之教學領導組織在考慮可利用之空間及課時,以及接受輔助課程之學生之特點之前提下,應協調輔助課程活動之整體大綱之實行。

第九條

(評核)

一、符合《澳門教育制度法律》所訂原則之評核模式應促進學生之學業進步,顧及學習上之進展及進度,更應保障教學質量。

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預備班之評核成績不影響學生之升學。

三、評核內容及方法之確定應以所選擇及公佈之教學目標及教學過程為依據。

四、家長及監護人有權獲知有關學習進度之資料,以及有關決定年級或學習階段之晉升之標準。

五、本法規所載之各教育程度之評核制度,須呈交有權限實體認可,但該認可須按日後頒佈之專有法規之規定為之。

第十條

(輔助及補習教育措施)

一、由教育機構舉辦之旨在幫助學生克服學習上不足之一系列課程之內外活動,均視為輔助及補習教育措施。

二、教育機構應確保對學習任何課程組別或對學習課程科目有困難或不足之學生得到輔助及補習教育。

三、輔助及補習教育措施得以不同形式進行,尤其是:

a)有輔導人員指導之補習室,旨在解決學生學習上之問題及輔助其完成作業;

b)指導學生及向學生提出意見之計劃;

c)有關課餘時間之利用之特別計劃;

d)選擇性課程,旨在使用新教學策略及對空間及課時作不同安排。

四、為執行輔助及補習教育措施,教育機構在有需要時得要求本地區現存之公共教育、衛生及社會輔助部門提供合作。

五、教育機構之教學領導組織應對所提供之輔助作出總評核。

第十一條

(教育心理及學業指導之輔助)

一、在教育過程中,應確保由具備教育心理及學業指導專業之技術人員,對學生以個別或集體形式進行教育心理及學業指導之輔助。

二、教育心理及學業指導之輔助主要有下列目的:

a)在學習及融入學校群體過程中,對學生給予指導;

b)促進預防性工作及適當之教育措施;

c)在教員之協助下,尋找在教育上有特別需要之學生,評核其學習情況及研究相應之解決方法;

d)推廣特定之措施以促進學業成功及消除缺課及輟學現象。

三、教育暨青年司有權限提供必需之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資源予教育機構,以實現上兩款之輔助及促使學生獲得均等機會,以及與家庭、教育機構及群體間之緊密聯繫。

第十二條

(教員制度)

一、應課程計劃、學生之需要以及為保障及促進學生學習及教育成功,教員制度可分為級制、班制或按進展及進度分為組制。

二、在不影響專門學習組別之教育隊伍之設立之情況下,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及小學教育之教學活動應具全面性及良好組織,且儘可能由較少之幼兒教師或教員負責。

第十三條

(課程計劃之實施)

一、本法規所載之課程計劃先透過教學實驗之方式實施,並經過評核及或有之改進後方逐步普及。

二、本法規所載之課程計劃由一九九四/九五學年開始,在幼兒教育第一年、小學教育預備班及小學教育一年級實施,及在隨後之學年逐步完善。

第十四條

(實行改革之計劃之協調)

教育暨青年司負責協調各實行教育改革之計劃,尤其是協調新課程計劃之設計、實施、發展及評核。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附表一

幼兒教育課程計劃

培訓範圍 每週課節
發展感情、社會情感及道德之活動。

表現體格──運動及美感之活動。

發展以母語交流及表達之活動,尤其口語、寫字及理解能力。

認識社會環境之活動。

開始學習數字(由0至10)及理解空間、形狀、大小及量度等概念之活動。

鑑於幼兒教育係全面及綜合性,每週課時最少為二十三節最多為三十六節。

備註:

一、每節課最少為25分鐘最多為35分鐘;

二、每週總課時最少為805分鐘最多為900分鐘;

三、建議開始學習前,先以遊戲方式作準備活動,使用活動教學方法及考慮學童之體能及智力,以及感情及情感之平衡。

附表二

小學教育預備班課程計劃

培訓範圍 每週課節
最少及最多課節
口語表達、繪畫、勞作及運動活動。 8-12
開始學習母語,可以開始學習第二語言。 8-10
開始學習算術、運算及幾何圖形。 3-6
與環境有關之活動。 2-6

總數

23-24

備註:

一、每節課最少為30分鐘最多為40分鐘;

二、每週總課時最少為805分鐘最多為1190分鐘;

三、建議開始學習前,先以遊戲方式作準備活動,使用活動教學方法;

四、在各培訓領域發展之活動亦應注重感情、社會情感及道德發展。

附表三

小學教育課程計劃

組別 培訓內容
(科目)
每週課節(E)
最少及最多課節(F)
指導
一年級至四年級 五年級至六年級
品德教育 1.1. 道德教育
1.2. 公民教育(A)
1.3. 宗教教育
1-2 1-2 A. 由教育機構自行決定,至少開設一科。

B. 按教育機構之教學語言來選定。

C. 私立教育機構可在中文、葡文及英文中選擇一種。官立教育機構遵照《澳門教育制度法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對第二語言之教學內容必須詳細考慮,應注意學童之年齡及所採用之教學方法。

D. 課時由教育機構訂定。

E. 組別之節數最少為二十八節最多為四十節。

F. 每節課最少為三十五分鐘最多為四十五分鐘。

基礎知識 2.1. 語言
2.1.1. 教學語言(B)
2.1.2. 第二語言(C)
2.2. 數學
18-20 19-22
常識 3.1. 社會
3.2. 自然科學
3.3. 健康衛生
3.4. 歷史
3.5. 地理
4-6 5-7
美育及體育 4.1. 視覺教育
4.2. 手工
4.3. 音樂
4.4. 體育
4-8 4-8
輔助教育(D)      
每週最多及最少節數 28-38 30-40


MacauLITES: 版權 | 責任聲明 | 私隱政策 | 意見
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389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