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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M號法律

第3/96/M號法律

七月八日

修改職業稅章程

第一條

(修改職業稅章程)

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通過的職業稅章程的第七條及第三十二條的條文改為:

第七條

(稅率)

一、職業稅稅率如下:

可課稅年收益  百分率
收益至$85,000.00  豁免
超出所指金額  
至$15,000.00  10%
由$15,001.00至30,000.00  11%
由$30,001.00至60,000.00  12%
由$60,001.00至120,000.00  13%
由$120,001.00至210,000.00  14%
$210,000.00以上  15%
二、對於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或經適當證實的長期傷殘程度等於或高於百分之六十的工人,為著施行上款所指稅率,豁免的界限為120,000.00。
三、

第三十二條

(就源扣繳)

一、
二、下列情況方可代扣:

a. 散工,倘其工資及其他可課稅收益每日超過二百八十三元者;

b. 僱員,倘其每月收益超過七千零八十元者。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係由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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