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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便民集團有限公司、Luen Cheong Hong、大東行、必信行、康福儀器、利華行有限公司、Medicare Equipamentos Médicos、康泰行、清新公司、科達有限公司、萬桐藥業有限公司及康寧藥業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的交貨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合同,金額為$90,986,828.10(澳門幣玖仟零玖拾捌萬陸仟捌佰貳拾捌元壹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06年 | $ 20,683,941.30 |
2007年 | $ 1,880,358.30 |
便民集團有限公司
2006年 | $ 626,840.00 |
2007年 | $ 56,985.40 |
Luen Cheong Hong
2006年 | $ 548,331.70 |
2007年 | $ 49,848.30 |
大東行
2006年 | $ 872,952.20 |
2007年 | $ 79,359.30 |
必信行
2006年 | $ 897,338.20 |
2007年 | $ 81,576.20 |
康福儀器
2006年 | $ 748,611.50 |
2007年 | $ 68,055.60 |
利華行有限公司
2006年 | $ 11,965,574.80 |
2007年 | $ 1,087,779.50 |
Medicare Equipamentos Médicos
2006年 | $ 1,014,374.20 |
2007年 | $ 92,215.80 |
康泰行
2006年 | $ 7,988,875.10 |
2007年 | $ 726,261.40 |
清新公司
2006年 | $ 3,156,780.50 |
2007年 | $ 286,980.10 |
科達有限公司
2006年 | $ 24,389,337.60 |
2007年 | $ 2,217,212.50 |
萬桐藥業有限公司
2006年 | $ 663,460.40 |
2007年 | $ 60,314.60 |
康寧藥業有限公司
2006年 | $ 9,848,175.00 |
2007年 | $ 895,288.6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1-成藥、藥物、疫苗」之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9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2.12 |
版數: | 1108-1109 |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
相關法規 : |
鑑於判給馬斯華建築師提供編製「宋玉生博士圓形地重整工程之圖則」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馬斯華建築師訂立編製「宋玉生博士圓形地重整工程之圖則」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980,000.00(澳門幣叁佰玖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3,582,000.00 |
2006年 | $ 398,000.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21、次項目 8.051.115.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9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2.12 |
版數: | 1109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鑑於判給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供應 「無線電通訊設備及配件」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訂立「無線電通訊設備及配件」的供應合同,金額為$1,512,178.00(澳門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壹佰柒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 1,000,000.00 |
2006年 | $ 512,178.00 |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2、次項目 2.020.092.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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