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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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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4/M號法令

第39/94/M號法令

七月十八日

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在構思教育制度之指導性框架時,規定了課程組織之制訂應考慮各教育程度之一般目標,以及不影響私立教育機構在行政與教學自主範圍內之本身權限;

現需以靈活及開放形式制定初中教育之課程發展之指導方針;

基於此;

經聽取教育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為充實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第五十三條e項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及適用範圍)

一、本法規訂定由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以下稱為《澳門教育制度法律》——第十條所規定初中教育之課程組織之指導性框架。

二、本法規適用於遵從澳門教育制度中之原則及宗旨,且按其規定組成之教育機構。

第二條

(課程計劃)

一、核准載於本法規附表之初中教育課程計劃。

二、所採用之課程設計,已符合《澳門教育制度法律》第五十條之規定。

第三條

(初中教育)

一、初中教育之教育活動旨在實現《澳門教育制度法律》第十條所訂定之一般目標。

二、初中教育課程計劃以統一之方式,結合一般培訓及職業培訓之內容,並綜合可確保知識、態度及價值觀之鞏固及逐步加強以及有助於升學及投入社會之科目及科目組別。

第四條

(教員制度)

一、應課程計劃、學生之需要以及為保障及促進學生學習及教育成功,教員制度可分為級制或按進展及進度分為組制。

二、在確保綜合教育及對多科目知識之探討之前提下,初中教育之教育活動應以科目或科目組別之教師制教授。

第五條

(課程計劃之實施)

一、本法規所載之課程計劃先透過教學實驗之方式實施,並經過評核及或有之改進後方逐步普及。

二、本法規所載之課程計劃由一九九五/九六學年開始,在初中教育第一年實施,及在隨後之學年逐步完善。

第六條

(準用)

一、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適用於初中教育。

二、上款所指法令之第九條第五款有關規範評核制度之法規亦適用於初中教育。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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