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資料庫
| WorldLII
| 搜尋
| 意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外港客運碼頭經營批給公證合同第十四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巢樹恆作為政府駐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0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2/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0.21 |
版數: | 12847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私營機構 : |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港)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張佩儀作為政府駐粵通船務有限公司的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0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2/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0.21 |
版數: | 12847-12848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 Delta Edições -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 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0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2/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0.21 |
版數: | 12848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體育發展基金與友恆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有關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草地及綠化帶護理服務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0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2/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0.21 |
版數: | 12848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私營機構 : |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中式彩票專營特許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Gonçalo Jorge Cabral Lourenço da Silva擔任政府駐榮興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由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0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2/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0.21 |
版數: | 12848-12849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非行政用機資訊設備用戶支援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0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2/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0.21 |
版數: | 12849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行政用機資訊設備用戶支援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MacauLITES:
版權
|
責任聲明
|
私隱政策
|
意見
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40520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