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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一如所核准之一九九○年度施政方針指出,教育改革是政府政策的主要目標之一。
一九八八年開始的改革程序,從開始便著重兩個主要關注點:其一是賦與教育政策發展的工具,目的是透過引進先進成分和創設有力量改善教育質素的條件,設立適合本地區發展要求,符合澳門本身社會和文化特徵的教育制度;其二是推動若干雖然是個別性質的措施減輕現時影響教育運作的較嚴重問題。
即將通過的教育制度綱要法,將滿足首要的關注,在次要問題方面,逐步推行六年免費教育措施,增加學額及改善從事教學職務的條件,尤其是關于教師薪酬情況及培訓。
對于上述兩個問題,已採取若干措施,例如給與小學學生的津貼增至澳門幣八百元,並準備若干措施,不論由政府資助抑或透過向私人提供方便及鼓勵興建校舍,逐步增加本地區學校的數量。
教學人員的問題亦受到政府特別關注,在此方面已訂定有需要『檢討給予私校教師的直接津貼制度,提高教師職業的尊嚴』。
鑒于這個關注,並且不忽略對教師問題有需要作出整體及深入的處理。對此,跟隨教育制度綱要法,在教師專業範圍將編製管制章程。澳門總督已決定隨即開始調整教學人員的直接津貼方式,以便同時達致兩個目的:增加給予津貼款項作為薪酬的補充,並透過積極措施,給予具有教學培訓的人士優惠,鼓勵培訓。
基此;
經聽取教育委員會意見,並考慮各方面對此問題的意見後,澳門總督按照六月三十日第65/84/M號法令第一條二款之規定,又鑒于九月十日第199/85號批示,決定如下:
一、給予實際擔任職務且於一九八九/九○學年度開始時已在教育司登記的非牟利私校教師的直接津貼載于如下各表:
a. 學前教育及小學教育 |
學歷 | 月津貼 |
具有學前或小學教育教師培訓課程 | 一千元 |
無教師培訓課程 | 六百元 |
b. 中學教育 |
學 歷 | 月津貼 |
具有教學培訓的高等學歷 | 一千五百元 |
無教學培訓的高等學歷 | 一千二百元 |
非高等學歷 | 七百五十元 |
c. 年資獎金 |
服 務 年 數 | 年 資 獎 金(月) |
五至九年 | 五十元 |
十至十四年 | 一百元 |
十五至十九年 | 一百五十元 |
二十至二十四年 | 二百元 |
二十五年或以上 | 三百元 |
二、按照四款b項及c項規定具有高等教育學歷而現時在學前或小學教育任教之人士,有權收取該等教育水平之最高津貼。
三、按照四款a項之規定或五款所訂之認可具有學前及小學教育教師培訓課程而現時在中學教育任教之人士,有權收取為此教育水平之最低津貼。
四、為著本批示之效力,如下被視為:
a. 學前或小學教育教師培訓課程,係指在聖約瑟中學師範學校、東亞大學及華南師範大學取得之課程;
b. 有教學培訓的高等學歷,係指發給教育『大專學歷』或同等學歷,例如在普通大學或在同等性質的其他機構取得被有關國家或地區當局承認之大學課程;
c. 無教育培訓的高等學歷,係指『大專學歷』或同等學歷又或理工教育機構發給之『文憑』或『高級文憑』又或『同等學歷文憑』之非大學高等課程。
五、非從四款a項所指機構取得之課程,但提供同性質的培訓,教育司將按個別情況予以分析,作出認可,以便給予本批示所載的津貼。
六、為本批示之效力,學歷証明係透過遞交經認証之有關文憑或証書為之。
七、在本批示公佈之日年滿四十歲或以上且在教育司登記至少有五年之教師,因具有被接納的理由不能提交其具有學歷的証明文件者,為取得本批示所訂津貼之權,應須:
a. 遞交一份以其本人名義作出之聲明書,指出所具有的課程及取得之年份以及有關機構,並列出不能提交証明文件的理由;
b. 遞交由學校校長所簽署之聲明書,其內載有在學校服務的年數,所教授的教育水平及/或課程,以及關於提供服務質素的評價。
七.一、教師對七款a項所指之任何一項問題作出假聲明,將永久取銷給予其之津貼。
八、執行本批示所引致之費用,將由列入教育司預算內之款項負擔。
九、本批示由一九八九/九○學年開始時生效。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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