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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3/M號法令

第40/93/M號法令

八月二十三日

經五月二十日第15/78/M號法令設立之公開影演甄審委員會,自九月二十八日第27-F/79/M號法令公佈起,附屬於教育司而運作。

鑑於教育司重組結構及考慮到澳門文化司署所具職責,公開影演甄審委員會適宜附設於該司署而運作。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經五月十八日第35/89/M號法令第一條修改之五月二十日第15/78/M號法令第二條之條文如下:

第二條—— 1. 公開影演甄審委員會附設於澳門文化司署而運作,其組成如下:

a) 主席由澳門文化司署主席擔任;

b) 六名委員分別代表澳門市政廳、海島市政廳、澳門保安部隊、教育暨青年司、行政暨公職司及新聞司;

c) 總督從公認於公開影演方面有資歷之知名人士中委任三名委員,其中一名委員為籌辦或展示公開影演之企業之代表。

2. 由委員會主席委任一名澳門文化司署之公務員擔任秘書,但無表決權。

第二條——五月十八日第35/89/M號法令第三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第三條——澳門文化司署應對公開影演甄審委員會之運作提供必須之行政上及財政上之補助。

第三條——廢止六月二十日第69/GM/90號批示。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九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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