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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02,830.00 圓。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02,830.00圓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代主席Glória de Jesus Nabais Baldinho,或其法定代任人;
委員:科長Ângela dos Santos Afonso da Silva(負責行政及財務),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陳淑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張家雯代任。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九日於經濟月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崇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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