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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利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e Engenharia San Lei Kei, Limitada”簽訂“水警稽查局新指揮部建造工程”合同。
二零零零年七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6/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8/2000 |
刊登日期: | 2000.7.12 |
版數: | 3203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郵政局局長羅庇士工程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許下的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給予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續任以及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根據現行法例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七)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及散位合同;
(九)簽署有關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與結算證明;
(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千五百元,由郵政局組織規章訂定的特別服務酬勞;
(十一)批准郵政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 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 批准郵政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費用不超過一千元澳門幣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三) 依法決定郵政局工作人員有權收取一天的公幹津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旅程;
(十四) 批准返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確保承諾或履行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五) 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應在郵政局局內訂定、且獲上級批准的競投前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七) 批准簽發存檔於郵政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例特別訂定豁免者除外;
(十八) 簽署屬郵政局職責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部門的文書。
二、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的批示,郵政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權限書在不影響收回與監管之權力下制定。
四、對行使現轉授之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一切按本轉授權限、並自有關簽署日起與本批示生效日期間由郵政局局長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零年七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7/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8/2000 |
刊登日期: | 2000.7.12 |
版數: | 3204 |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葡文縮寫為GDI)主任羅定邦工程師:
(一)簽署有關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與結算證明;
(二)批准返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確保承諾或履行合同無關的文件;
(三)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四)除上項所指開支外,還准許部門內每月運作所必須和固定的負擔帶來的支出,如設施的不動產租賃和動產租賃、水電費用、清潔服務的支付、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同樣性質的開支;
(五)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千五百元的交際費;
(六)准許簽發存檔於建設發展辦公室的文件之證明,但法例特別訂定豁免者除外;
(七)簽署屬建設發展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部門的文書。
二、本轉授權限書在不影響收回、監管及廢止之權力下制定。
三、對行使現轉授之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一切按本轉授權限、並自有關簽署日起與本批示生效日期間由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8/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8/2000 |
刊登日期: | 2000.7.12 |
版數: | 3205 |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葡文縮寫為GDTTI)主任陶永強工程師:
(一)根據現行法例,給予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根據現行法例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四)簽署有關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與結算證明;
(五)批准返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確保承諾或履行合同無關的文件;
(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還准許部門內每月運作所必須和固定的負擔帶來的支出,如設施的不動產租賃和動產租賃、水電費用、清潔服務的支付、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同樣性質的開支;
(八)批准按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九條規定,載於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128/GM/98號批示核准之表B 內D組的貨物進口;
(九)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千五百元的交際費;
(十)准許簽發存檔於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的文件之證明,但法例特別訂定豁免者除外;
(十一) 簽署屬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部門的文書。
二、本轉授權限書在不影響收回、監管及廢止之權力下制定。
三、對行使現轉授之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一切按本轉授權限、並自有關簽署日起與本批示生效日期間由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主任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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