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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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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43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8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認可本批示附表所載之玩具產品安全標準。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表

序號 標準 標準名稱
1. GB 5296.5 消費品使用說明  玩具使用說明
2. GB 6675 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範
3. GB 19865 電玩具的安全
4. GB 14746 兒童自行車安全要求
5. GB 14747 兒童三輪車安全要求
6. GB 14748 兒童推車安全要求
7. GB 14749 嬰兒學步車安全要求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44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9

刊登日期:

2009.11.23

版數:

1664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
  • 第44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能源業發展辦公室,葡文縮寫為GDSE,其宗旨為促進及協調一切與能源業有關的活動。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引入天然氣輸入和傳輸的公共服務及設立相關的供應網絡,促進能源產品的合理使用及提高其消耗效能,以及跟進及監察能源業的公共服務專營公司的活動等,有關工作的期限將會超越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能源業發展辦公室(葡文縮寫為GDSE)的預計存續期,由第19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之日起計延長一年。

    二、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運作所衍生的負擔,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項目內的有關撥款承擔。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44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9

    刊登日期:

    2009.11.23

    版數:

    1665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46650號法令 - 通過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六日在布魯塞爾締結之《關於貨物憑A.T.A.報關單證冊暫時進口的海關公約》,以待批准。
  • 第30/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經修訂的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六日訂於布魯塞爾的《貨物憑A.T.A.報關單證冊暫時進口的海關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的適用部分、該公約的中文譯本,以及二零零二年六月十八日的最後修正案。
  • 相關類別 :
  • 海關 - 國際法 - 其他 - 海關 - 海關 - 經濟局 -
  • 相關組織 :
  • 澳門中華總商會 -
  • 第44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六日通知世界海關組織秘書長,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六日訂於布魯塞爾的《貨物憑A.T.A.報關單證冊暫時進口的海關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鑒於上述通知書已透過第30/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鑒於上述公約第一條戊項及己項分別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一個A.T.A.單證冊的核發公會及核准一個為公約第六條所指的款項提供擔保的聯保公會;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七)項、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及第7/2003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指定澳門中華總商會為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六日訂於布魯塞爾的《貨物憑A.T.A.報關單證冊暫時進口的海關公約》第一條戊項所述的A.T.A.單證冊核發公會。

    二、指定上款所指商會為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六日訂於布魯塞爾的《貨物憑A.T.A.報關單證冊暫時進口的海關公約》第一條己項所述的聯保公會,為該公約第六條所指的款項提供擔保。

    三、憑A.T.A.單證冊引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貨物,在其再出口或獲允許作其他目的使用之前,受海關監察。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44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9

    刊登日期:

    2009.11.23

    版數:

    1665-1666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第44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及科達有限公司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合同,金額為$11,386,560.00(澳門幣壹仟壹佰叁拾捌萬陸仟伍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09年 $ 103,068.30
    2010年 $ 1,133,751.70

    科達有限公司

    2009年 $ 845,811.60
    2010年 $ 9,303,928.4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44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9

    刊登日期:

    2009.11.23

    版數:

    1666-167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4/2007號行政法規 - 設立樓宇維修基金。
  • 第10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樓宇維修無息貸款計劃規章》。
  • 第21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樓宇維修資助計劃規章》。
  • 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
  • 相關類別 :
  • 房屋 - 樓宇維修基金 - 房屋局 -
  • 第44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樓宇維修方案支援計劃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樓宇維修方案支援計劃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制定“樓宇維修方案支援計劃”(以下簡稱“支援計劃”)制度。

    第二條

    範圍

    一、“支援計劃”旨在為已選出管理機關的分層所有權制度樓宇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提供支援,以進行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檢測及編制維修方案。

    二、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上款所指的樓宇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自使用准照發出之日起,樓齡為十年或以上;

    (二)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為居住或商住用途。

    第三條

    可獲支援的檢測項目

    為適用支援批給的規定,樓宇檢測項目包括:

    (一)樓宇內外牆飾面;

    (二)天台;

    (三)共同設施。

    第四條

    支援的批給

    有關支援由樓宇維修基金批給。

    第五條

    支援的周期

    支援的周期為五年一次,期滿後可再申請批給支援。

    第六條

    技術實體

    由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技術實體提供樓宇的檢測及編制維修方案的服務,而服務費用由該基金承擔。

    第七條

    申請

    批給支援的申請須由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代表全體分層建築物所有人作出。

    第八條

    申請卷宗的組成

    一、批給支援的申請透過向房屋局遞交已填妥及經簽署的申請表為之;申請表的式樣載於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申請表應附同下列文件:

    (一)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主席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屬法人,則附同其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的副本及法人設立的文件副本;

    (二)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選出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的有關憑證副本,尤其包括召集書、出席簿及有關決議的會議錄;

    (三)載有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通過申請“支援計劃”的決議的會議錄副本。

    三、如申請管理機關根據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第十六條的規定已在房屋局登記,可獲免除遞交上款(一)項及(二)項所規定的文件。

    四、為組成申請卷宗,房屋局在認為有需要時,可要求申請管理機關提交其他資料,尤其是關於樓宇建築圖則及共同設施的資料。

    第九條

    申請卷宗的順序

    一、申請卷宗應根據房屋局的收件登記編號依次排序及處理。

    二、如卷宗資料不足,其序號則為補足有關資料時的收件登記編號。

    三、如屬可歸責於申請管理機關的原因而擱置申請卷宗逾三十日者,則視為放棄申請。

    第十條

    卷宗的分析

    房屋局應自申請卷宗資料交齊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對卷宗進行分析,並對批給支援與否發出附依據的意見。

    第十一條

    就申請所作的決定

    一、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具職權就支援批給申請作決定,並負責跟進有關卷宗。

    二、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應自申請卷宗資料交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決定,並就批給支援與否書面通知有關申請管理機關。

    三、批准申請前須先確定樓宇維修基金是否具備財政資源。

    四、樓宇維修基金因無可動用資源而不能批准支援批給申請時,該等申請將列入輪候表內;樓宇維修基金應將該情況通知申請管理機關,並保留申請管理機關在樓宇維修基金有該項可動用款項時取得申請支援的權利。

    第十二條

    交付檢測報告及維修方案

    樓宇維修基金在收到第六條所指的實體提交的檢測報告及維修方案後,應儘快將之交付申請管理機關。

    第十三條

    合作義務

    應第六條所指的實體的要求,申請管理機關有義務向其提供檢測及編制維修方案的工作所需的一切協助。

    第十四條

    監察

    房屋局具有職權監察申請管理機關是否遵守本規章所訂定的義務。

    第十五條

    支援的取消

    一、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取消支援的批給:

    (一)申請管理機關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支援;

    (二)申請管理機關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合作義務。

    二、如被取消支援批給,申請管理機關自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支援批給。

    三、如基於第一款(一)項所指的原因而被取消支援批給,申請管理機關成員尚須依法承擔倘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44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9

    刊登日期:

    2009.11.23

    版數:

    1673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14/GM/89號批示 - 關於設立一名為法律現代化辦公室之計劃小組,簡稱為GML。
  • 第10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條文。
  • 相關類別 :
  • 國際法事務辦公室 -
  • 第44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目前有多項工作交由國際法事務辦公室進行,尤其是第10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目標所產生的工作,故宜將該項目組所定的運作期延長一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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