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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鑑於十一月二十二日第247/GM/99號批示核准電氣裝置、電子及通訊、汽車機電課程之學徒培訓規章性規定及有關課程計劃,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並作為其組成部份的電氣裝置、電子及通訊、汽車機電課程之專業能力證明書式樣,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印務局專印。
二、上款所指之式樣是以白底黑字印制,並於四周留有20毫米闊度的白邊。
三、專業能力證明書應由勞工暨就業局局長或其合法代表人簽發,並於簽名上加蓋該局專用鋼印。
二零零零年五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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