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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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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4/M號法令

第45/94/M號法令

八月二十二日

鑑於七月二十六日第7/86/M號法律實質修改了七十年代初期訂立之消費稅制度,並由九月二十二日第141/86/M號訓令規範。

將無鉛汽油引進本地區,必須修改上述法律,以便將此種燃料列入有關課徵對象並置其稅率低於含鉛汽油將負擔之稅率。

而此立法措施係納入減少澳門大氣中空氣污染物及提高居民生活質素之政策內。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七月十一日第4/94/M號法律第一條所賦予之立法許可,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第7/86/M號法律之修改)

七月二十六日第7/86/M號法律附表組IV修改如下:

組 IV

其 他 產 品

稅項(澳門幣)

a)水泥(每公斤) 0.02

b)含鉛汽油(每公升) 1.50

c)無鉛汽油(每公升) 1.00

d)燃油(每公升) 0.085

e)可燃氣體(每磅) 0.05

f)潤滑油(每公升) 0.40

g)酒精(每公升) 1.50

h)含香料之有氣及有礦物質之 飲品及其他不含酒精之同類 飲品(進口之每瓶或每罐) 0.20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公布翌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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