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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之《海事活動規章》第六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航海日誌之式樣須以訓令核准,航海日誌係一必須將所有與航行有關之資料及事實記錄在內之航行記錄簿。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之《海事活動規章》第六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核准附於本訓令並成為其組成部分之航海日誌之式樣。
第二條──航海日誌係一由二百張尺寸為A4之正面經印刷、背面空白之紙組成之簿冊。
第三條──航海日誌由負責航行之高級船員保管,且每日由船長批閱。
第四條──航海日誌之紀錄,應以能隨時準確重組航線、航程或值班時發生之事件之方式作出,以便尤其對航海、氣象、水流及安全進行專門研究,以及能就海事申明書、船損、擱淺、船舶碰撞及其他事故進行調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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