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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在一九七四年一月十九日第三號《政府公報》以摘錄公佈之同年一月七日之總督批示,將路環島內鄰近水庫之面積為161322平方公尺之一幅地段保留給本地區,以便監獄基金行政委員會用於建設未來之監獄。
但是,由於澳門新監獄在該保留地段之外建設,使確立保留之目的受到影響,故沒有必要維持該項保留。
因此,按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有必要將該項保留予以撤銷。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十九條之規定,撤銷由一九七四年一月十九日第三號《政府公報》以摘錄公佈之一九七四年一月七日之總督批示為本地區確立之面積為161322平方公尺之一幅地段之保留。
第二條——上條所指之地段載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發出之第3571/91號地籍圖,該圖附同於本法規,且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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