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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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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7/M號法令

第46/97/M號法令

十一月十日

八月二十九第11/91/M號法律在訂定澳門教育制度之總框架時規定,課程應按各級教育所既定之一般目標編排,但不影響私立教育機構在教學自主權範圍內之課程。

因此,現須以靈活及開放之方式制定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方針。

基於此;

經聽取教育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為充實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及適用範圍)

一、本法規以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下稱《澳門教育制度法》)第九條第一款b頁所定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為規範標的。

二、本法規之適用對象為以澳門教育制度之原則及宗旨為準則,並按該制度組織之教育機構。

第二條

(課程計劃)

核准載於本法規附表之高中教育課程計劃,該計劃主要從繼續升學之角度而設計並成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

第三條

(課程編排之原則)

一、高中教育之教育活動旨在實現《澳門教育制度法》第十一條所定之一般目標,且應根據上指法律第九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以及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規定組織。

二、高中教育課程計劃分為兩組科目,一組為包含所有學生必修科目之一般培訓課,另一組為選修培訓課;該計劃旨在鞏固及逐步深化學生之知識,以及培養學生之能力、品德及價值觀,以便其能升讀各種專業或做好就業之基本準備。

三、除電腦科外之一般培訓科目以及選修培訓之核心科目,視乎高中為期兩學年或三學年而定為兩年制或三年制。

第四條

(一般培訓)

一般培訓旨在使學生掌握基本知識及能力,尤其係語言及數學邏輯思維方面之基本能力,以及使學生得到全面發展。

第五條

(選修培訓)

一、由教育機構根據下列兩款規定負責編排選修培訓課,但有關學習計劃須由教育暨青年司根據《澳門教育制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認可。

二、選修培訓課之內容應多樣化,以便學生能在配合入讀高等教育專業領域之各個選修項目中作出選擇,尤其是在人文及社會經濟、科學及技術、藝術等選修項目中作出選擇;為每一選修項目命名時,應考慮使該項目具有專門性之各科目之內容。

三、選修培訓課包括一組核心科目,以確保學生得到在每門選修課所面向專業上之基礎專門培訓,以及一組按照各教育機構本身之教學計劃、學生興趣及社會需要而設之科目。

第六條

(教員制度)

高中教育之教育活動應以一教師教授一科目或一教師教授一組科目之制度進行,但須確保綜合教育及對多種科目知識之探討。

第七條

(課程計劃之實施)

一、本法規所載之課程計劃由一九九八/九九學年開始,在高中教育之第一年實施並在隨後學年逐步實施。

二、高中教育課程計劃之逐步實施階段結束後,總結所得之結果,如有需要,得對之作出修改。

第八條

(準用)

經適當配合後之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適用於高中教育。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附 表

高 中 教 育 課 程 計 劃

培訓 科目 每週課時

(a)教育機構根據《澳門教育制度法》第四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條之規定,得在中文(必須包括普通話之教授)、葡文或英文中選擇教學語言及第二語言。

(b)A-高級程度,B-普通程度,根據選修培訓課之課程設計而定。

(c)根據各教育機構之教學計劃,此科目尤其包括道德、公民及宗教之教育。

(d)應在三個核心科目其中一個中選擇至少兩個科目。

(e)教育機機得提供一些列於或未列於核心科目欄內之科目。

(f)每節課為40或45分鐘。

(g)每週課時不包括課程輔助活動。

一般培訓 教學語言A或B(a)(b)
第二語言(a)
數學A或B(b)
體育
德育 (c)
電腦
50-60
選修培訓 核心科目
(d)
人文及社會
經濟學科
外語(第三語言)
文學
中國文學
歷史
中國歷史
社會
經濟
地理
20-30
科學及
技術學科
物理
化學
生物
繪圖及立體幾何學
科技
藝術 音樂
造型藝術
藝術史
設計
其他科目 (e) 10-25
100
每週課時(g)
(節課)
35至45節課(f)
(1400至180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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