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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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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0/99/M號訓令

第470/99/M號訓令

十二月六日

核准《澳門大學章程》的二月三日第25/92/M號訓令自公佈至今已逾七年了。經過多年的實踐,經驗顯示有必要對該章程作出相關的修改,以便配合這所公共高等教育機構在學術和行政架構上的發展和完善。

基此;

在澳門大學的建議下:

護理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的權限,著令如下:

第一條——核准通過本訓令附件《澳門大學章程》。

第二條——廢止二月三日第25/92/M號訓令。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黎祖智

———

附件

澳門大學章程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性質)

一、澳門大學(以下稱為澳大),為一所致力於教學、學術研究及推廣文化和科學技術的公共高等教育機構。

二、澳大為公權法人的機構,享有學術、教學、紀律、行政及財政自主權。

第二條

(原則)

澳大的指導性原則為:大學須擁有高度的自主性、參與性和團結性;學術的自由和平等;獲得資訊、教育和文化的權利。大學須努力促進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文化間的互相溝通和包容,在學習、研究及其他表達文化的方式上展示多元化的思想。

第三條

(宗旨)

一、澳大的宗旨是以人文、公民、科學和文化之培訓為其神聖的任務,具體如下:

a) 高等教育;

b) 科學研究;

c) 知識傳播;

d) 促進澳門的文化、藝術、科學、技術、經濟及社會的發展;

e) 培養澳門發展所需的高級人才;

f) 開展惠澤社區的社會、文化、康樂及體育活動;

g) 參與文化遺產和環境的保護;

h) 推動提高大學聲譽的工作和有關的活動;?i) 與其他同類型的機構,特別是與葡萄牙及中國等機構進行文化、科學、技術上的交流;

j) 為加強東西方的關係作出貢獻,藉此提升澳門在兩種文化交流中的價值;

k) 在教學活動的範圍內,加強不同民族間的合作和接觸,尤其是為促進中葡關係和友誼作出貢獻。

二、澳大在開展教學活動的同時,須努力與本地區或海外的公共或私人實體共同合作,拓展多元化的科研空間。

三、澳大須積極舉辦或參與與其宗旨及利益相符的,本地區或海外的,牟利或非牟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活動。

四、澳大須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向社會提供專業服務。

五、澳大受本章程及其補充規章和澳門現行法例約束。

第四條

(學位、名銜和文憑)

一、澳大有權頒授各學術領域的高等專科、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頒發與大學開設的課程相符的其他名銜、文憑和証書。並為繼續升學而在本校進修的人士,給予同等的學歷證明。

二、大學有權頒授《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名銜。

第五條

(學術自主)

澳大在行使其學術自主權時,享有自由制訂、規劃及進行各項研究計劃、科學和文化活動。

第六條

(教學自主)

一、澳大在制定其學習課程、科目大綱、教學計劃、選擇學習評估方式和試行新的教學方式上享有自主權。

二、澳大在行使其教學自主權時,確保理論和教學方式的多元化,藉以保障教學和學習的自由。

第七條

(紀律自主)

澳大依據現行的規章,使其員工和學生在有紀律的約束下享有高度自主權。

第八條

(與本地區政策之配合)

澳大積極配合本地區所制訂的教育、科學和文化政策,並在該等政策的制定和發展上給予協助。

第九條

(總址)

澳大的總址設在澳門,但可於海外設立辦事處。

第十條

(標誌)

澳大採用自己的標誌、服式和禮儀。

第二章

大學的機關

第一節

校監

第十一條

(校監)

澳大的校監為澳門總督。

第十二條

(權限)

校監的權限:

a) 任免校長、副校長和行政總監;

b) 任免大學校董會主席;*

c) 聽取大學管理機關和校董會的意見後,核准澳大的標誌;*

d) 頒授名譽學位;

e) 主持所出席的各項大學活動及儀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02號行政法規

第二節

管理機關

第十三條

(管理機關)

澳大的管理機關為:

a) 校長;

b) 管理委員會;

c) 教務委員會。

第一分節

校長

第十四條

(任免)

一、校長由校監任免。

二、校長由正教授或其他具有博士學位的學者中挑選委任,任期為兩個學年,可續任。

三、校長由兩位副校長協助執行其職務。

第十五條

(權限)

一、校長的權限為監督澳大的整體管理工作:

a) 代表大學;

b) 主持管理委員會和教務委員會會議,並確保其決議順利執行;

c) 監督各學術單位和研究中心的運作並確保彼此間的協調;

d) 根據以下第三十九及四十條之規定,任免各學術單位領導層的職務擔任人和副院長;

e) 確保大學與政府有關部門,尤其是行使監管權的部門的關係;

f) 行使法律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二、校長可將部份權限授予各副校長,同時可把部份屬於行政範圍內的權限授予行政總監。

三、校長還可將部份權限授予各學術單位的院長或同等職位之人士,以及研究中心負責人,以便處理其領域內的專屬事宜。

第十六條

(不得兼任)

一、校長所擔任的是專職性的職務,故不得從事有報酬的公共或私人活動。

二、上款所述不包括執行獲總督批准的公共利益活動。

三、在不妨礙其主動提出授課的情況下,校長可豁免授課。

第十七條

(代任)

一、校長在外出、缺席、迴避或出現空缺的情況下,其職位由副校長中任職最久的一位代任。

二、上款所指的年資,按擔任副校長日起計算,若出現相同情況時,則以任職澳大的時間計算。

第十八條

(對校長的技術性輔助)

校長可擁有專門的技術人員輔助其執行職務。主要的職務為:

a) 法律事務輔助;

b) 國際關係與合作;

c) 學位後教育和研究工作;

d) 翻譯及傳譯。

第二分節

管理委員會

第十九條

(組成)

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a) 校長,兼任主席;

b) 副校長;

c) 行政總監。

第二十條

(權限)

管理委員會的責任是確保澳大的行政、財政和財產的管理。主要權限如下:

a) 聽取教務委員會和大學校董會的意見,制訂大學的總體方針和發展計劃;

b) 編制大學的計劃書和報告書,並將之呈交給監管機構確認;

c) 編制大學的預算建議書,並將之呈交給監管機構核准;

d) 收取大學應收的收入;

e) 向政府申請教育撥款;

f) 審核財政支出;

g) 編制管理賬目,並將之呈交給監管機構確認;

h) 審查備用資金和存款,查核會計和出納的賬目紀錄;

i) 根據法律規定在不增加額外開支的情況下,接受給澳大的各項捐贈、遺產和遺贈,並完善必要的手續;

j) 依法批准動產及不動產的租賃與建置,轉讓或清理閒置的財產;

k) 批准大學日常運作所需的物資和服務;

l) 批准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使用大學的設施和設備;

m) 管理大學的財產,監督其運作及保養。編製和更新動產和不動產的清單及其登記資料;

n) 在不影響各學術單位的學術委員會的專屬權限情況下,決定大學員工的錄聘,並呈報監管機構核准;

o) 決定學術單位及其學系,研究中心的設立、合併、更改或撤銷,並呈報監管機構核准;

p) 決定大學各課程的開辦、合併、更改或撤銷,並根據情況呈報監管機構核准或確認;

q) 決定學術單位領導層的職務擔任人及研究中心負責人的任免;

r) 聽取教務委員會的意見後,修改澳大人事章程,並把所修改後的版本呈報監管機構核准;

s) 聽取教務委員會的意見後,對大學章程的修改作出決定,並把所修改後的版本呈交監管機構核准;

t) 核准大學的各項規章,並呈交監管機構確認,若需對外公佈,須作出具體的出版措施;

u) 就有關澳大標誌的議案提出意見;

v) 決定本章程第三條第二款所指的相關工作的施行;

w) 決定本章程第三條第二及第三款所指協議的簽署,以及其他工作的實施,並須呈報監管機構確認;

x) 決定所有與澳大正常運作有關的,而其所屬部門未明確的各項事務。

二、管理委員會可以授權予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各學術單位的領導人、各研究中心的負責人,以及大學各部門的主管。

第二十一條

(運作)

一、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必須在全部成員或其代任者出席的情況下,由多數票作出決定。若票數相等時,主席可作出最後的決定。

二、管理委員會的各項決議必須在校長和其中一位成員共同簽署下才能生效。

三、管理委員會的行政秘書一職,由校長在部門主管中委任,並由其負責撰寫會議紀錄。

四、學術單位的負責人、行政部門主管或凡大學成員均可被邀列席管理委員會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五、管理委員會受自身的規章所約束。

第二十二條

(副校長)

一、副校長由校監任免。

二、副校長須由正教授或具有博士學位的學者中挑選委任,任期為兩個學年,可續任。

三、副校長的責任為:

a)輔助校長執行其職務;

b)執行校長或管理委員會授予的職務。

四、副校長在外出、缺席、迴避或出現空缺的情況下,其職位依次序由資歷最高及次高的兩位學術單位領導層的職務擔任人代任。

五、上款所指的年資,按擔任有關職位的時間計算,若出現相同情況,則以任職澳大的時間計算。

第二十三條

(行政總監)

一、行政總監由校監任免。

二、行政總監須由合資格的人士中挑選委任,其任期為兩個學年,可續任。

三、根據管理委員會授予的權限,行政總監是執行大學行政、財政和財產管理的負責人。

四、行政總監在外出、缺席、迴避或出現空缺的情況下,其職位則由管理委員會指派一位部門主管代任。

五、行政總監可得其權限下放予部門主管,以求達到最佳的運作。

第二十四條

(不得兼任)

一、根據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所述之規定,同時亦適用於副校長和行政總監。

二、同一條的第二及第三款之規定,還可適用於副校長。

第三分節

教務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定義)

教務委員會是澳大的學術及教學機關。

第二十六條

(組成)

一、教務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a) 校長;

b) 副校長;

c) 各學術單位的正副院長或同等職位之人士;

d) 各學術單位的正副教授;

e) 根據教務委員會所訂定的準則,從各個學術單位的助理教授中選出的代表。

二、預科中心和校外課程及特別計劃中心的負責人,須由校長邀請列席教務委員會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第二十七條

(權限)

教務委員會指導澳大的學術及教學工作,其權限主要為如下:

a) 對大學的總體指導方針提出建議;?b) 對開辦、合併、更改或撤銷學術單位、學系、研究中心等事宜作出評估;

c) 核准大學所開辦的課程的組織安排及可能出現的修改;

d) 制定入讀大學課程的特定條件,若遇與考試有關的事宜,則須聽取各學術單位的學術委員會的意見;

e) 核准各學術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所建議的學習評估標準;

f) 核准各學術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所建議組成的碩士、博士及其他學術考試的典試委員會;

g) 訂定博士學位的範疇;

h) 促進研究工作的發展;

i) 建議頒授名譽學位及其他名譽名銜;

j) 對澳大的標誌給予意見;

k) 對有關大學章程的修改議案提供意見;

l) 為名譽學位委員會推選代表。

第二十八條

(運作)

一、教務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及常設或臨時委員會的形式運作,並以其成員的多數票作出決議。

二、教務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有:

a) 研究委員會;

b) 教學委員會;

c) 圖書館委員會;

d) 電腦教育委員會;

e) 教師/學生諮詢委員會。

三、非教務委員會成員,可被邀請列席教務委員會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四、教務委員會的行政秘書一職,由校長在部門主管中委任,並由其負責撰寫會議紀錄。

五、教務委員會受自身的規章所約束,該規章訂定其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及運作之規則。

第三節

諮詢機關

第一分節

大學校董會

第二十九條

(定義)

大學校董會是一個旨在建立大學與社會的聯繫,並制訂大學發展方針的機構。

第三十條*

(組成)

一、大學校董會的組成如下:

a) 主席;

b) 管理委員會成員;

c) 學術單位的院長及理事會主席;

d) 教學委員會成員二名;

e) 圖書館館長;

f) 社會文化司司長代表一名;

g)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

h) 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i) 具公認能力的人士,人數不多於16名,由校監從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或以外地區的科學、經濟、社會、教育、和文化領域的人士中委任。

二、主席是由校監從上款 i) 項所指的人士中委任,其薪酬由行政長官訂定。

三、大學校董會設有副主席二名,由主席從校董會成員中委任,並可將主持會議的權力授予其中一位副主席。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02號行政法規

第三十一條

(權限)

大學校董會的主要權限為:

a) 致力推動澳大與社會之間在文化、科學和技術等領域裏的互動關係,提出相關的建議或意見;

b) 對大學的發展計劃提出建議,並協助其執行;

c) 在大學要求的情況下,對所開辦的課程的適當性提出意見或建議;

d) 對由校監向大學校董會提出的所有的事項提供意見或建議;

e) 為名譽學位委員會推選代表。

第三十二條

(運作)

一、大學校董會以全體會議形式運作。

二、大學校董會的行政秘書一職,由校長在部門主管中委任,並由其負責撰寫會議紀錄。

三、大學校董會受自身的規章所約束。

第二分節

名譽學位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定義)

名譽學位委員會是一個有權限的機構,負責審議頒授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名銜。

第三十四條

(組成)

名譽學位委員會的組成為如下:

a) 校長,兼任主席;

b) 副校長;

c) 大學校董會代表三名;

d) 教務委員會代表三名;

e) 由於決定名譽學位頒授的範圍是相當慎重的,因此校長可在相關的專業領域內指定一或兩名學者為代表。

第三十五條

(運作)

一、名譽學位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形式運作,並以多數票作出決定。

二、名譽學位委員會的行政秘書一職,由校長在部門主管中委任,並由其負責撰寫會議紀錄;

三、獲名譽學位委員會審議贊成的提案須呈交校監核准。

第三章

澳大的架構

第一節

學術單位

第三十六條

(學術單位)

一、澳大的學術單位由學院所組成。

二、根據現有的課程和不同的知識領域,管理委員會負責把大學各學術單位的開辦、合併、更改或撤銷的建議呈交監管機構核准。

三、澳大由下列學術單位所組成:

a) 教育學院;

b) 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

c) 科技學院;

d) 法學院;

e) 工商管理學院;

f) 中文學院;

g) 葡文學院。

四、澳大可在其教育學院的範圍內開辦一所附屬學校,負責幼兒,小學,以至中學教育。

第三十七條

(自主及組織)

一、學術單位享有學術和教學自主權。

二、學術單位在內部可以學系的形式來組織。

三、學系的開辦、合併、更改或撤銷,應由有關的學術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提出建議,經聽取教務委員會的意見後,由管理委員會作出核准。

四、在有關學術單位的領導機關的建議下,經管理委員會委任一名學院秘書為其提供行政輔助。

第三十八條

(機關)

學術單位的機關為:

a) 院長或院理事會;

b) 學術委員會;

c) 教學委員會。

第二節

領導機關

第三十九條

(委任及代任)

一、學術單位的院長或院理事會的成員,由校長在管理委員會決議的基礎上,在具博士學位的教授中任免。

二、上款所指的任免須經監管機構確認。

三、若有關的學術單位沒有具博士學位的人選擔任院長或院理事會主席之職位,則可在有關學術範圍內,委任一名具碩士學位並任職助理教授的教師擔任此職。

四、院長或院理事會主席若在缺席、外出及迴避的情況下,其職位則由副院長或副主席代任。

第四十條

(副院長)

一、學術單位的副院長,由校長在相關的學術單位院長的建議下,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在職階不低於助理教授的教師中任免。

二、上款所述的任免須經監管機構確認。

三、副院長須依據院長所授予的職權,輔助其執行有關的職務。

第四十一條

(權限)

一、領導機關的職權為確保相關的學術單位的管理及統籌工作,具體如下:

a) 代表該學術單位;

b) 確保學術單位的正常運作及執行學術委員會的決議;

c) 提交工作計劃、年度報告及預算提案;

d) 根據有關學術委員會的意見,對人事的錄用、晉升及續約等問題作出建議;

e) 對學術單位的日常運作所需的財物及服務提出建議;

f) 在聽取相關學術委員會的意見後,對簽訂協議書及其他的協議作出具體的建議;

g) 根據管理委員會所授予的職權,批准開支及進行具體的工作。

二、院長可將其部份權限授予副院長

第四十二條

(不得兼任)

一、根據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所述之規定,同時亦適用於學術單位領導層的職務擔任人。

二、根據管理委員會所核准的條件,學術單位領導層的職務擔任人可獲豁免部份授課的職務。

第三節

學術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

(組成)

一、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a) 院長或院理事會主席;

b) 副院長或院理事會的其他成員;

c) 正副教授、具有博士學位的助理教授或具碩士學位的客座助理教授;

d) 各課程講師代表。

二、講師代表從講師中互選產生。

三、學術委員會的主席一職,在其成員中互選一位正教授或副教授擔任。

第四十四條

(權限)

一、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權如下:

a) 對學術單位的學系之設立、合併、更改或撤銷提出建議或意見;

b) 對研究中心的設立、合併、更改或撤銷提出建議或意見;

c) 對學術單位所名列的課程的開辦、合併、更改或撤銷,以及學習計劃的組織和安排提出建議或意見;

d) 對在其他學術單位或大學內取得的學位或學習期間給予同等的資格認可提供意見;

e) 決定教學方針,尤其是制定教學及學習評估的標準;

f) 對入讀學術單位所開辦的課程的特定條件提出建議或意見;

g) 對教學研究的輔助方式提出建議或意見;

h) 在其範圍內,對碩士、博士及其他學術考試的准考資格和評審團的組成提出建議;

i) 對教師的聘任發表意見;

j) 對大學或有關學術單位領導機關向該會提出的各項諮詢作出相關的回應。

第四十五條

(運作)

一、學術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形式運作,並以多數票作出決定。

二、學術委員會可成立工作小組,不屬該學術單位的教師均可參加該小組工作,但沒有投票權。

三、學術委員會受自身的規章所約束。

第四節

教學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組成)

一、教學委員會由學術單位所開辦的學位課程的兩位教師及從其學生中互選一名代表組成。

二、教學委員會在其職稱最高及資歷最深的成員中選出一位教授擔任主席職務。

三、教學委員會的主席具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四十七條

(權限)

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權如下:

a) 對教學和學習評估提出建議或意見;

b) 對教學時間表和評核考試時間表提供意見;

c) 對有利於學術單位運作的教學事宜提出建議。

第四十八條

(運作)

一、教學委員會以全體會議的形式運作,並以多數票作出決定。

二、教學委員會可成立工作小組,不屬該學術單位的成員之教師和學生均可參加該小組工作,但沒有投票權。

三、教學委員會受自身的規章所約束。

第五節

研究中心

第四十九條

(研究中心)

一、大學可設立研究中心。

二、研究中心是專注發展研究工作的單位,受自身的規章所約束。

三、研究中心的設立可屬有關的學術單位,或納入在其組成部份內。

四、研究中心的負責人,須經教務委員會的核准,由管理委員會作出任命。

第六節

澳大的行政技術部門

第五十條

(列舉)

一、澳大設有下列的行政技術部門:

a) 總務部;

b) 會計暨出納部;

c) 電腦部;

d) 學術事務部;

e) 圖書館;

f) 公關部;

g) 出版中心。

h) 人事處。*

二、上述部門在級別及職能上隸屬管理委員會,而管理委員會可向任何一位負責人授權。

三、第一款所述的部門受其自身的規章約束。

四、第一款所述的行政技術部門的主管由管理委員會委任,並受其有關工作合同中的職務上的法律通則保障。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02號行政法規

第一分節

總務部

第五十一條

(職權)

總務部的職權如下:

a) 確保履行總務職務;*

b) 向大學各機關、學術單位,以及行政技術部門提供行政輔助;

c) 負責大學設備及設施的維修與保養,確保其得以安全使用;

d) 定期更新財產紀錄資料;

e) 登記所有文書的收發;

f) 定期修正檔案資料;

g) 草擬及修訂行政運作的規則。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02號行政法規

第五十二條

(組織)

一、總務部可設立文書暨總務小組、財產小組、工程及保安小組。*

二、這個部門由總務部部長所領導。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02號行政法規

第二分節

會計暨出納部

第五十三條

(職權)

會計暨出納部的職責如下:

a) 定期完成大學的會計賬目;

b) 根據管理委員會的指引,編製並執行大學的財政預算方案;

c) 根據現行法例,加強財政預算的管理、確保各項收支的正常運作;

d) 編制大學的管理賬目;

e) 組織及制定各項財物及服務的招標程序。

第五十四條

(組織)

一、會計暨出納部可設立會計小組、出納小組及採購小組。

二、這部門由會計暨出納部部長所領導,其主要的職責是協助大學籌備、規劃及執行財政及預算的管理。

第三分節

電腦部

第五十五條

(職權)

電腦部執行程序設計及自動計算方面的職責,負責協助教學與研究活動,以及記錄有關行政和學術的資料,發展大學各部門的電腦的應用。

第五十六條

(組織)

一、電腦部可設立電腦資訊管理小組和電腦教學小組。

二、這個部門由電腦部部長所領導。

第四分節

學術事務部

第五十七條

(職權)

學術事務部的職責如下:

a) 籌備與制定學生取錄、註冊和考試的程序;

b) 在與各學術單位和電腦部的合作下,組織和不斷更新與學術事務有關的資料庫;

c) 編製推廣大學學術研究的刊物和資料,編製大學年刊及校曆;

d) 簽發學術性質的文憑、証書、証明和聲明書;

e) 在與公關部的合作下,籌備和協助舉辦有關的學術活動;

f) 確保學生輔助部門的運作。

第五十八條

(組織)

一、學術事務部可設立教務處及學生事務處。

二、這個部門由學術事務部部長所領導。

第五分節

圖書館

第五十九條

(職權)

圖書館的主要職責為促進澳大文獻財產的建立、組織及更新,確保其配合大學的學術及教學之需要。

第六十條

(組織)

一、圖書館設有文獻中心。

二、圖書館由圖書館館長所領導,須由合資格的人士中挑選委任。

三、在圖書館內可設助理圖書館館長的職位,該職位相等於處長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02號行政法規

第六分節

公關部

第六十一條

(職權與運作)

一、公關部的主要職責是透過社會傳媒,加強大學的報導和宣傳的工作,並協助組織和安排各類會議、展覽及其他學術、文化或娛樂活動,協助接待和引導公眾及來訪的團體參與上述活動。

二、公關部主管的職級相等於處長級。

第七分節

出版中心

第六十二條

(出版中心)

一、出版中心負責出版研究文獻、專題著作、教材以及其他對大學有益的刊物。

二、出版中心主管的職級相等於處長級。

第八分節*

人事處

第六十二A條

(職權與運作)

一、人事處負責計劃及發展澳大人力資源,以及人事管理。

二、人事處主管相等於處長級。

* 附加- 請查閱:第5/2002號行政法規

第四章

人事

第六十三條

(制度及章程)

一、大學的員工受私人勞工法及大學人事章程所約束。

二、員工的工作合同須以書面方式簽訂。

第五章

財政及財產之管理

第六十四條

(行政及財政之自主權)

一、澳大在現行法例範圍內行使其行政及財政之自主權。

二、澳大在行使其財政自主權時,有管理其財政預算及收取其既定的收入之權利。

三、澳大既定的收入是指由公共高等教育機構訂定的收入。

四、在不違反監管機構的規範情況下,澳大可行使其行政及財政自主權。

第六十五條

(管理模式)

大學的財政及財產管理須嚴格遵循其管理原則,並採用下列方式:

a) 年度和多年度的工作及財政計劃;

b) 按每個經濟年度,編製其本身的年度預算;

c) 年度資產負債表、賬目、以及工作和財政報告。

第六十六條

(財產)

大學擁有自身的財產,並在法律範圍內完全享有其財產的管理權和使用權。

第六十七條

(年度帳目)

一、若監管機構沒有訂出其他的會計系統,大學則沿用按官方會計規則制定的財政會計系統。

二、大學須將其賬目呈交有權限的法院作查核及鑑定。

第六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六十八條

(規章)

一、為使澳大擁有一個能確保其良好的運作所需的規章,除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外,均須由管理委員會核准通過。凡要對外產生法律效力者,均須正式出版公佈。

二、上款所述的規章若用於規範學術單位或研究中心,則須事先徵得教務委員會的贊同。

三、本條所述的規章,以及第一款所指的有關出版公佈的事宜,須經監管機構確認後方可實施。

第六十九條

(出庭之代表)

由校長或管理委員會任何一位成員代表澳大出庭。

第七十條

(過渡規定)

一、根據現行章程的規定,在不妨礙續期的情況下,在過渡期內管理機關、學術、行政單位、同級的領導及主管職位的現任者,可按有關委任之規定的期限保留其職位。

二、澳大的教學人員及非教學人員可保留其在職務上的法律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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