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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9/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旅遊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旅遊局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第19/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旅遊局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副局長白文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文綺華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梁寶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儲備暨會計科科長余淑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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