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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根據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第二條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澳門公共行政部門之領導及主管人員之委任期限最長為兩年,因此有必要將澳門退休基金組織之行政委員會成員之現行四年委任期限,與上指期限統一。
明示規定°批閱"之免除,旨在適用在相同情況下,尤其足在其他公法人車程規定之機關之據位人之委任力而所採用之解決辦法。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出一月十三日第1/87/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退休基金組織章程)之第六條,條文修改如下:
第六條
(行政委員會)
第二條 封澳門退休基金組織(FPM)之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成員之委任,免除審計法院之"批閱"。
第三條 在本法規開始生效時在澳門退休基金組織(FPM)之行政委員會正擔任職務之成員之委任效力,在有關期限屆滿前,不受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之影響。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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