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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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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47/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本人行使第14/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二月七日第12/94/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以及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b)項及第四條第一、第二款的規定,將蕭威利擔任體育發展局局長一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期一年,自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48/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0

刊登日期:

2000.8.2

版數:

4498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局 -
  • 第48/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本人根據二月二十八日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和第五款所賦予之權限,將必要的權限轉授予體育發展局蕭威利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簽訂“塔石體育綜合體體育館之設計”之合同。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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