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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調整公職薪俸和退休金、卹金
本法律是對公職薪俸和退休金、卹金、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家庭津貼,殮葬津貼,啟程津貼以及日津貼,作出調整。
如此調整是在顧及到擬進行檢討公職的法律制度的情況下獲得通過,又為�扣珓�檢討,經在適當時間要求賦予立法許可。
基于上述;
鑑於本地區總督建議,并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所定程序,立法會按照該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a、e項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之條文為下:
一、八月十一日第87/84/M號法令附表一所載薪俸索引表一百點的金額,現定為二千六百元。
二、一款所指之表第二欄所載的每一索引點相應的金額,按100點基本索引的新數值及根據下列方程式改動之:
V100 x I | |
VI = | ——— |
100 |
I——索引點 |
V100——索引100點的金額 |
退休金、卹金按上條所指方法調整之。
按照經六月二十九日第4/87/M號法律所修訂的八月二十五日第100/84/M號法令第四條所規定的年資獎金,現規定為一百九十元。
按照第100/84/M號法令第九條所規定的房屋津貼,現定為七百元。
按照五月十九日第43/84/M號法令第十條三款所規定的家庭津貼,對於配偶和直系長輩者定為一百元,而對直系後輩者則為一百五十元。
按照第100/84/M號法令第十四條所規定的殮葬津貼,規定為一千八百元。
十二月三十日第57/83/M號法令第六及第九條分別指出的附表所訂定的啟程津貼及日津貼,金額現改為如下:
第一水平:一千九百五十元。
第二水平:一千七百四十元。
第三水平:一千五百二十元。
第四水平:一千三百元。
第一水平:A)七百六十元。B)一千三十元。C)一千二百元。
第二水平:A)六百五十元。B)八百七十元。C)九百八十元。
第三水平:A)六百元。B)七百六十元。C)八百七十元。
第四水平:A)四百九十元。B)六百五十元。C)七百元。
執行本法律所引致的負擔,將透過為此目的在本經濟年度地區總預算冊支出部分所設撥款滿足之。
撤消六月二十九日第4/87/M號法律。但保留第三條。
本法律於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六日頒佈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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