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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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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47/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五)項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本辦公室主任譚俊榮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48/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4

刊登日期:

2004.7.7

版數:

4163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 -
  • 第48/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潔芝碩士擔任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秘書長職務。

    二、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秘書長每月收取相當於澳門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770點的報酬。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49/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4

    刊登日期:

    2004.7.7

    版數:

    4163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
  • 第49/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十五)項及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林燕妮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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