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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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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00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第50/200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眾城金徽科技發展(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司法警察局自動化指紋識別系統(AFIS)保養合同。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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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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