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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0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第51/200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恒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供應 “網絡保安系統”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52/200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8/2004

刊登日期:

2004.9.22

版數:

5937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海關 -
  • 第52/200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恒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邦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供應“快艇購置”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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