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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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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第51/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商業機器世界貿易公司”簽訂為行政暨公職局提供“澳門政府資訊系統災難恢復/數據中心網絡設計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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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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