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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先生,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向澳門“Siemens Limited”購買供身份證明局使用的“智能 卡式身份證製作系統”的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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