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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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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5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州美術學院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旁之雕塑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53/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5

刊登日期:

2005.6.8

版數:

3962-3963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局 -
  • 第53/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友恆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體育綜合體足球場真草草坪護理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54/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5

    刊登日期:

    2005.6.8

    版數:

    3963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局 -
  • 第54/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殷理基有限公司簽訂澳門體育綜合體田徑跑道之設計及建造工程的承包合同。

    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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