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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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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第50/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b)項和第八款、第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姍桃絲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由二零零九年三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薪酬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一薪俸表中的960點。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51/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09

刊登日期:

2009.3.11

版數:

3001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經濟局 -
  • 第51/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經濟局代局長蘇添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恆光出版、編譯、顧問有限公司”簽訂為經濟局提供廣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52/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09

    刊登日期:

    2009.3.11

    版數:

    3001-3002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第52/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姍桃絲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提供辦公室資訊設備軟硬件保養維護及支援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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