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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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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91/M號法令

第53/91/M號法令

十月二十一日

由於在洞穴圍(由義巷)一帶訂定了新準線,因此,載於澳門物業登記局B字第25冊第三頁編號7238之位於上述地點之房地產之所有人,申請以其三幅面積共431平方米之地段,與本地區交換在上述地點面積相若之其他地段,目的為使之併入該所有人之房地產中。

該交換對本地區有明顯利益,因可開闢一條新路,使市政廳及鏡湖馬路一帶繁忙之交通得以緩解,此為目前貫通白鴿巢前地與內港間路徑之唯一解決方法。

鑑於三幅面積共191平方米之地段屬本地區之公產,有必要將其公產之性質解除,且隨之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解除總面積為191平方米地段公產之性質,並將之視作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該等地段乃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九一年四月十日所發出並附於本法規且成為其組成部分之地籍圖內以A1、A2及A3字樣所標明者,而有關之卷宗編號為576/89。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通過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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