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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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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54/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本人根據九月六日第57/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所賦予之權限,將必要的權限轉授予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蕭威利協調員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與“ 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簽訂取得有關編製“ 射擊場”之圖則及該工程進行期間的技術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55/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1

刊登日期:

2001.11.14

版數:

6230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局 -
  • 私營機構 :
  • 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 第55/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本人根據九月六日第57/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所賦予之權限,將必要的權限轉授予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蕭威利協調員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與“Luís Sá Machado, Conceição Perry & Isabel Bragança - Arquitectos, Limitada”簽訂取得有關編製“澳門理工學院地段之綜合體育館”之圖則及該工程進行期間的技術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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