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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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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4/M號法令

第55/94/M號法令

十一月十四日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目前正教授水警稽查及治安警察專業之警官培訓課程,以及消防技術專業之消防官培訓課程。現有必要於適當期限內確定學員學歷資格相應之學位名稱,以及指定頒授課程有關證書之正當實體。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警官及消防官之培訓課程——學位)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ESFSM)所教授之警官培訓課程及消防官培訓課程,獲授予水警稽查及治安警察專業警務科學學士學位,以及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學位。

第二條

(證書)

上條所指有關警官培訓課程及消防官培訓課程之證書,根據總督以批示核准之式樣,由澳門大學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聯合頒授。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核准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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