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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簡化公共收入之記帳工作,涉及將有關款項之金額化成整數,故公布了八月十六日第26/75號省命令。
現在該法規所訂定之數值,已不容許達成作為該法規公布之依據之目的,且妨礙資訊處理程序。
基於此,現有必要將有關公共收入之款項之小數化成整數,即加至一澳門元。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在結算及徵收本地區總預算及自治實體之預算之收入時,如有關款項非為澳門元之倍數,則應將小數化成整數,即加至一澳門元。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孟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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