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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過去數年,各項電訊服務之收費均有逐步下調之趨勢,出現此趨勢係由於技術發展及擴展電訊市場方面之成本降低。
另一方面,鑑於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提供公共電訊服務之特許期限獲延長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使折舊方面之成本下降,故現宜核准新收費以回應上述之趨勢及成本之降低。
基於此:
經聽取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意見後;
經聽取澳門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電訊服務特許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核准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之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提供之公共電訊服務收費。
第二條──廢止十二月二十六日第317/96/M號訓令、三月一日第48/99/M號訓令、十月十一日第364/99/M號訓令及十一月十五日第421/99/M號訓令。
第三條──本訓令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1.1–本地固定電話服務
1.2–無線通服務
1.3–國際固定電話收費
1.4 - 國際電話專線服務線路
2.1 - 數據數碼網絡之本地線路
2.2 - 數據數碼網絡之國際線路
2.3–數據輔助設備
2.4 - 電報線路終端設備
2.5 - 安裝於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內的客戶設備所需空間之租賃/電力供應/監察及保養
2.6–折扣
3.1–專用電報
3.2–電報及電傳電報收費
3.3–圖文傳真服務收費
4.1–分組交換數據網絡
5.1–模擬式流動電話服務(TACS)
5.2 - 數碼式流動電話服務(GSM)
6.1 - 屬客戶之設備所發生的故障
6.2 - 向傳媒作節目之國際傳送
6.3 - 其他服務之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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