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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鑒於有必要修改由Gematronik GmbH公司供應在澳門國際機場應用之氣象雷達的期限,按照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須修改十一月二十五日第292/96/M號訓令所定之分段支付。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e)項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將十一月二十五日第292/96/M號訓令第一條所定之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1995 | $ | 12 086 182.00 |
1996 | $ | .00 |
1997 | $ | .00 |
1998 | $ | .00 |
1999 | $ | 1 342 910.00 |
第二條——一九九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本地區總預 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5、項目8.053.002.04之撥款支付。
第三條——一九九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本地區總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5、項目8.053.002.04之撥款支付。
第四條——在本訓令第一條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經濟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第五條——廢止十一月二十五日第292/96/M號訓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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