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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丁連星學士自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繼續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主席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59/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3/2002 |
刊登日期: | 2002.8.14 |
版數: | 4074-4075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潘志輝)學士自二零零二年八月十六日起繼續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委員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二年八月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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