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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新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東亞樓(C1)地基及山坡護土工程」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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