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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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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第6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隨著國際法事務辦公室財政預算修改的核准,有需要調整經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該辦公室的常設基金總金額。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將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常設基金總金額由$687,686.00(澳門幣陸拾捌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整)調整至$563,103.00(澳門幣伍拾陸萬叁仟壹佰零叁元整),而有關該基金之行政委員會的組成則維持不變。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62/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6/2007

刊登日期:

2007.6.27

版數:

5112-5113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3/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撥予勞工事務局一常設基金。
  • 相關類別 :
  • 勞工事務局 -
  • 第62/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5/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財政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主席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35/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財政局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劉玉葉,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代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謝倩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張祖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周美翠;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羅金雲。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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