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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8/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澳門監獄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澳門監獄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18/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澳門監獄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黃妙玲,當其出缺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或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當其出缺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高級技術員曾健華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德芬,當其出缺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黃麗芬代任。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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