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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鑒於目前不動產市場形勢,致使積存大量卷宗有待不動產估價委員會議決;
鑒於急需在課稅行政程序中採取即時措施,以便有效地回覆其卷宗正在審議階段的納稅人;
又鑒於設立另一個架構及權限均相同的委員會是一個合適的解決辦法。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以及經八月四
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第8/2001號法律及第18/2001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九十五及九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不動產第二估價委員會。
二、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動產第二估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主席:容光亮。
正選委員:陳榮喜及黃振權。
候補委員:梁耀鴻及朱艷馨。
地產界代表(正選):吳在權。
地產界代表(候補):柯慶耀。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Paulo Tse。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區天興。
正選秘書:Aurora Mercedes Campos da Silva。
候補秘書:李淑芬。
三、完全保留第8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的效力。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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