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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現有需要對樓宇建築商為免除保留泊車地方而繳納特別稅捐之計算方式作改正及調整,以便抑制對有關免除之要求。
事實上,上述特別稅捐之計算方程式中,為每個車位空間所訂之值並不足以反映其實際之值,此外,每平方米之土木建築成本之值中並未包括“土地之價值”,致使真正之成本被歪曲。
藉此機會,凡提及工務運輸司者,更改為土地工務運輸司,因前者之職責及權限現時由後者擔任及執行。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七月六日第5/92/M號法律第一條所賦于之立法許可,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六月二十六日第42/89/M號法令第七條之行文修改如下:
一、上條規定特別稅捐之計算,以下列方程式為之:
T = 30 x N x C
其中“30”為一個車位之空間,“N”為按照第四條規定計算之不納入建築之車位數目,及“C”為包括土地價值之每平方米土木建築成本之平均值。
二、包括土地價值在內之“C”值係總督應土地工務運輸司之建議,以批示訂定。
三、為計算“C”值,土地價值為本地區於上一年以租賃方式批出土地而取得之溢價之平均值,該平均值已根據預計至涉及之年之通漲值而加權修改。
四、在繳付發出工程執照費之同時,繳納特別稅捐。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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