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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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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62/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限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保值貨運”簽訂提供第十六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之煙花物料、炮筒及有關設備之運輸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63/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6/2004

刊登日期:

2004.9.8

版數:

5745-5746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 第63/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安裝資訊網路(廣域及局域)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四年九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四年九月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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