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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一、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環中街Q街區附近,稱為「嘉模護養院及黑沙環衛生中心」的建築物,建於一幅面積為2,311(貳仟叁佰壹拾壹)平方米的無主土地上。該無主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6195/2004號地籍圖中定界。
二、鑒於需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為該不動產進行登記,因此現將上述無主土地納入其私產。
基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環中街Q街區附近,面積2,311(貳仟叁佰壹拾壹)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五 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6195/2004號地籍圖中定界,其上建有稱為「嘉模護養院及黑沙環衛生中心」的建築物的無主土地納入澳門 特別行政區的私產。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二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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