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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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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90/M號法令

第64/90/M號法令

十一月十二日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九條四款規定,每個機關結構內的辦事處組織分支單位須在六個月內透過有關組織法例的修改被予以取代。

因此,設立行政暨財政處以取代新聞司辦事處,其權限是在財政、資產和人員的行政管理及一般行政工作範圍內,提供一切技術——行政性質的輔助。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護理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撤銷新聞司辦事處。

第二條——有關新聞司組織法的三月二十九日第20/88/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d項和第五款,以及第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結構)

一、
二、
a)
b)
c)
d) 行政暨財政處。
三、
a)
b)
c)
四、
a)
b)
c)
五、行政暨財政處設有:
a)
b)

第十五條

(行政暨財政處)

行政暨財政處的權限是在財政、資產和人員的行政管理及一般行政工作範圍內,向新聞司提供一切技術——行政性質的輔助。

第三條——於二月十九日第54/90/M號訓令所通過的新聞司人員編制內增設一處長職位,有關撥款則共三位。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一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

附表

第十八條所指之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職系 職級及職稱 職缺
領導及指導   司長 1
副司長 1
司長助理 1
廳長 2
廳長助理 2
處長 3
組長 5
科長 2
高級技術員 9 高級技術員 4
資訊員 9 高級資訊技術員 1
8 資訊技術員 1
7 資訊督導員 1
6 資訊助理技術員 1
技術員 8 技術員 2
編輯員 7 編輯員 12
專業技術員 7 技術輔導員 2
5 助理技術員 4
攝影師及視聽操作員 6
行政員 5 行政文員 7
  繕錄打字員a) 6
工人及助理員a) 3 專業助理員 1
1 助理員 3

附註:

a) 倘職位出缺時,取銷該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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