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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3/77/M號法律獨一條修改之十月二十二日第11/77/M號法律,規定政府應援助非營利之私辦教育。
鑑於私立學校在澳門擔當之重要角色,故政府一向盡力援助,尤其透過發放津貼、豁免稅捐、稅項及發放助學金為之。
現明顯有需要為私辦教育場所設立新援助方式,尤其透過立法,提供一些非金錢津貼之援助。
另外,應承認私辦教育場所,尤其是其教學人員所提供之服務具有公益性質,因為它不但擴大及補充了由行政當局負責之教育工作,而且將教育之好處帶給全體市民。
在不妨礙將來對非營利之私辦教育場所之津貼制度作修正、調整及充實之前提下;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所賦予之權能,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一、得向非營利之私辦教育場所提供非金錢津貼之援助,尤其下列方面之援助,而此並不妨礙提供十月二十二日第11/77/M號法律第三條所規定之援助,該法律係由經八月二十七日第144/83/M號訓令修改之二月二十八日第33/78/M號訓令所充實:
a)教育及教學援助;
b)教學人員之培訓及質素之提高;
c)學校設備及物資之讓給及/或供應;
d)學校保險。
二、總督得透過公布於《政府公報》之批示向非營利之私辦教育場所提供上款未規定之其他種類之援助。
為豁免職業稅,非營利之私辦教育場所之教學人員,視為行政公益法人之工作人員。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2/2003號法律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布
總督 高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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