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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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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67/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6

刊登日期:

2006.12.6

版數:

12035-12036

  • 將行政當局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代表的委任續期。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59/97/M號法令 - 核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之新組織法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 第67/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和附件八(二)項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和第六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作為行政當局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的代表,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擔任協調員職務的委任,自二零零七年一月十四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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