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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籌備委員會是透過六月八日第42/GM/93號批示設立,根據當時訂定的該會法定架構,委員會成為旅遊司籌備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的輔助機構,但不列入該司組織架構。
由於重組旅遊司約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的公佈,籌備及舉行如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等盛事的項目組的設立,變得可行,鑑於新的法律安排,認為適宜重訂籌委會的法律、行政屬性及運作結構。
基此;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及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第十八條賦予的權能,命令如下:
一、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籌備委員會(簡稱COGPM),為旅遊司籌備及舉辦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的輔助機構。
二、為著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第十八條規定的效力,籌委會具備項目組性質,存續期預定為兩年。
三、籌委會由旅遊司司長協調,並由代表以下部門及實體而獲委任的十五名正選成員組成:
四、籌委會的職責是確保為籌備及舉行澳門格蘭披冶大賽車而進行有關活動及提供相關服務。
五、籌委會在每年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間由協調員召集開會。
六、籌委會可設立專門小組委員會,性質為常設或過渡性,由籌委會成員及/或使大賽車專門工作得以實現的不可或缺的人士組成。
七、籌委會負責訂定已設立的小組委員會的權限和運作方式。
八、小組委員會成員由傳播、旅遊暨文化政務司根據籌委會協調員的建議以批示方式委任。
九、旅遊司負責提供籌委會及專門小組委員會運作所必需的設施、人員、財貨和服務。
十、籌委會及專門小組委員會成員在第五款所指期間執行職務,有權收取分別相等於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索引點一百點及一百點的百分之八十的酬勞。
十一、上款所指酬勞,袛限在籌委會所執行職務不屬其本職職務性質的成員收取。
十二、第三款所指部門或實體的負責人須在本批示刊登日起十五天內委任其在籌委會的代表,或確認按六月八日第42/GM/93號批示所作的委任。
十三、籌委會運作的支出由旅遊基金預算負擔。
十四、廢止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號政府公報第一組刊登約六月八日第42/GM/M號批示。
十五、本批示自刊登翌日起生效。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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