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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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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70/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馬婷玉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Otis Elevator Cia. Hong Kong Limitada”簽訂澳門文化中心的升降機及電梯保養服務之續約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71/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0

刊登日期:

2000.10.18

版數:

580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9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成立一個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範疇內運作的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 -
  • 第71/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二十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劉雅防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委員。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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