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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鑒於有需要延續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
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的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授予的權限,並根據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訂之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九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何思謙學士的定期委任,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全職委員黃翰寧學士的定期委任,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三、馬濟時學士代表財政局擔任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非全職委員的委任,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71/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2/2004 |
刊登日期: | 2004.8.11 |
版數: | 509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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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暨就業局局長孫家雄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勞工暨就業局提供流動電話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四年八月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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