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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助理審計長高展鵬學士有權限協助審計署部門人事及財政管理, 協助本署附屬單位的管理, 按審計長的指示分配工作予本署各成員, 監管有關的活動及擔任審計長所交付的其他工作。
二、 授權審計署助理審計長, 以便在審計署部門範圍內從事下列工作: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 准許臨時委任、續任以及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 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所有編制外和散位之合同;
(五) 准許人員職級之職階轉入;
(六) 准許人員之合同續期;
(七) 批准人員之免職及合同之解除;
(八) 准許超時工作之提供及輪值工作;
(九) 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
(十) 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請求批准年假及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十一)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之在職薪俸;
(十二) 准許公務員、服務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
(十三)准許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四)准許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發放有關人員的年資獎金及津貼;
(十五) 簽署計算和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六) 批准進行載於審計署本身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工程及財貨之取得,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以及該章內以澳門幣五萬元為限的勞務之取得;
(十七) 除上項所指開支外,還准許審計署內每月運作所必須和固定的負擔帶來的支出,如設施的不動產租賃和動產租賃、水電費用、清潔服務的支付、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同樣性質的開支;
(十八) 准許人員、物品與設備、不動產與車輛之保險;
(十九) 簽署屬審計署部門職責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 批准就存檔於審計署部門的文件提供資料、查詢及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授權限書的制定不影響收回、監管及廢止的權力。
四、 助理審計長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二日至本批示生效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七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 蔡美莉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七日於審計署
首席審計師 梁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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